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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2021-09-09 15:04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包括:校内教职工亲属,各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在我校从事基建、维修、经商、承包经营等务工人员,租借校内房屋场所等需在我校暂时居住或滞留人员,以及临时来校内进修、培训、住宿、锻炼等需要进入校园的非本校人员。

受聘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三条  用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第四条  在校时间预计一周以上、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或因需要经常进出我校的外来人员,应由本校教职工担保,由担保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担保人1寸近照两张,经OA系统申报登记,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临时出入证申请表》,办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临时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并签订校内安全承诺书。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校内单位担保的,担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说明,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临时出入证申请表》,办理《出入证》。被担保人员在校工作生活期间发生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担保单位或个人负有督促帮助的责任,有义务协助保卫部门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预期暂住三十天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应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集体办理《居住证》的,须由校内用工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向安全保卫处提交申请材料,由安全保卫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领。用工单位凭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外来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送保卫部门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第五条 《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为半年。外来人员在《出入证》有效期内离开学校的,应当由校内担保人员或用工单位负责收回《出入证》并上交保卫处;期满仍需进出学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周内向安全保卫处申领新证。《出入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交验有关证明后由安全保卫处补发新证。

第六条  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校园,不得拒绝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与查验;无证或证已过期的外来人员须事先与校内联系人确认并到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出入证等)的外来人员

第七条  租用我校房屋从事经营等活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制定安全制度,配备安全器材等。外来人员在承租期内,须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并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督促。

第八条  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如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安全保卫处视情况有权按有关规定责令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以及给予相关人员处罚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送交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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