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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21-10-25 09:1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五马山校区、石竹山校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学院(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举办且人数较多(校内单位100人以上,校外单位5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活动,主要有: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四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工作审批备案制度,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由本单位师生员工参与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通过学校OA流程进行申请备案,或登入安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备案表》,经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3至7个工作日到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或承办涉及校内多个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提前联系有关部门,召开大型活动工作协调会,商定有关工作内容,包括:
   (一)活动总体方案。方案应写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成形式等,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活动场所安全容量、建筑消防和安全情况;
   (二)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包括安全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其他与安全有关的内容。安全保卫处要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主(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行的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活动场地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十条 活动举行前,安全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的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 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安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及指挥车辆停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安全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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