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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2021-06-10 12:02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综合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和师生员工生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安管理是学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学校稳定安全。

第三条 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 “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制: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工作目标:发案少,秩序好,学校安全,师生满意。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为学校提供配套服务的校外单位及其在校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学校综合治安管理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管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学校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划拨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全校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综合治安管理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办公室为该单位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单位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学校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校的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建立健全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组织网络,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与各单位签订《校园综治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和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校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完成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以及各级政府综治工作领导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情况;

(三)依据《校园综治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总结交流经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做好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做好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和各级政府综治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有关职责:

(一)负责协助校党委、行政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疏导化解,积极预防并协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落实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五)制定、审核全校性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一条 组织部有关职责:

(一)负责抓好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支部在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二)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综合治安管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宣传部有关职责:

(一) 负责全校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拟订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校园综合治安管理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二)加强舆论宣传阵地的指导与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的传播;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负责形势政策和各类政治学习报告会的审批、音像资料和有关宣传资料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和校内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三)认真做好法制教育、校内刊物管理等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完成 "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与各级宣传部门和校外新闻媒体的联系,统一对外新闻发布的口径,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有关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制定、执行学校治安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包含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守护、安全教育以及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涉外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内治安秩序;(四)经常开展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师生

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重点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师生和学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为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有关职责:

(一)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传销等;

(三)负责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加强学生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协助做好学生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配合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工会有关职责:

(一)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加强形势政策、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团委有关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校和安全保卫部门;

(二)认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加强青年大学生团员活动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团员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努力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四)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职责:

(一)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园综合治安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综合治安管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三)积极参与校园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工作部(处)有关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将校园治安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有关人员的考核范围,做好人员考核、检查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综合治安管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责任查究工作;

(三)关心、支持各单位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组织建设,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的各项措施提供必要的人力保证。

第十九条 各学院相关职责∶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做好本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治安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帮教、监督改造和管理教育工作;

(四)完成校党委、行政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按照群众自防自治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师生自防自治组织在所属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防自治、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追捕的人犯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保卫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年度《校园综治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年底,责任单位认真进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将工作总结和考评结果报 "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园综合治安管理工作责任查究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查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消防、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因拒不落实校园综合治安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查究的校内处理种类有∶ 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等。其中,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一票否决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予以党纪、行政处分的,"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度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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