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外来车辆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八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九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驾驶人应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校园内骑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喝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由安全保卫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安全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拖离或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待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一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量化考核范围。学校对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生效之日起,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