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鉴于学校交通资源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不含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上述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出入管理、交通巡查、违规登记等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各二级单位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七条 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协助安全保卫处做好教职工、学生和驻校服务机构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安全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后续管理办法通知及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提醒和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违规情况;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分为教职工、学生、校内租户以及驻校服务机构人员等四类,根据不同类别设置不同的有效期,教职员工的通行证有效期限为在校工作期间,学生的通行证有效期至毕业离校止,校内租户和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行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通行证有效期满的,自动废止。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亲属);
2.学校在读学生(不含一年级新生);
3.校内租户(非在职教职工,含其直系亲属);
4.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结合校园交通容量实际,上述第1类人员每户安装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一般不超过2台,第2类人员按照学院人数占全校学生比例核发通行证数量,第3类人员每个门牌号挂钩安装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只限1台,第4类人员按实际业务需求核定通行证数量。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新增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安全保卫处发放校园通行证。具体如下:
1.填报《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个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表》(附件1)提交给所在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批;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的,由所在学院按照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负责人的顺序完成审批。
2.获得审批的个人,持已批准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个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校服务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
3.学生新购电动自行车情况,安全保卫处统计汇总后,将视情况定期通报至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通行证申请。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十三条提供申请材料到安全保卫处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得转让、租借电动自行车给本校学生。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注销通行证并集中清理。
第十六条 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附件2),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粘贴于电动自行车前部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内行驶。严禁“超标超限”、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属地交通管理部门通行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在校门口停车,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从指定通道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访客)需要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经门卫审核,扫码出示“访客通行证”后进出校园。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原则,避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靠右侧行驶;禁止鸣笛;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或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
3.佩戴耳机行驶;
4.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5.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允许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区域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等附近时,需关闭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学校指定的免费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充电器,严格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充电安全。禁止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三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个人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全校公示后,由安全保卫处统一吊销校园通行证,按废品进行清理,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通行证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通行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校园通行证办理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通行证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遵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流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照交警部门对违章车辆扣分处罚的做法,学校实施“校园交通行为信用”管理,对校园交通失信行为开展校内违规扣分登记。电动自行车校园交通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伪造车辆证件、违规购置、违规行驶、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改装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责任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1.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2.伪造或变造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及私下售卖、出租通行证的;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具有以下校园交通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安全保卫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1.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未在集中充电装置处充电的;
6.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7.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其中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违规充电等记录一次记12分,其他违规行为记录一次记3分。校园交通失信行为记录累计达12分的,暂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1个月,并视违规情况对驾驶人进行提醒、约谈、向所在单位通报等,直至给予禁止其车辆进校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不定时开展无牌无证、超标超限、违规改装等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和查处,违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没收和治安处罚,并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两轮摩托车的校园通行、停放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个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表
申请人类别(备注中4类):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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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学院 年级/专业 |
| 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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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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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校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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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 品牌 |
| 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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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原因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通行期限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安全保卫处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需要材料: (1)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表(一车一表) (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 (3)电动自行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驻校服务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一车一份) (5)打印电动车全车照(含前照、后照,看清车牌),同一张纸即可。 2.申请人类别: (1)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家属)。 (2)本校在校学生(不含大一新生) (3)校内租户(非教职工) (4)驻校第三方服务人员 |
附件2
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
为了保证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充电及停放秩序,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具备有效制动系统和可靠的灯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在办理校园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不骑行无牌、无证、超标、改装或套牌的电动车进入校园。不骑行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进入校园。
3.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自觉在校门口停车,服从门卫管理,自觉配合门卫检查。
4.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不超速行驶,不违规载人,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做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5.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将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在办公楼、教学楼和宿舍楼内停放。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堵塞安全出口,不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6.自觉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集中充电区充电。不私自拉线充电。
本人郑重做出上述承诺,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接受任何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