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学校所属各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各学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设备,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以及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在校内工作、学习、
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校园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建设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并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人员上岗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师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等投入使用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政府部门消防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政府部门消防主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政府部门消防主管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以及配置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登记造册和存档备查等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消防设施、设备损坏需要维修维护的,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
(六)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等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工作主要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还应履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师生宿舍、公寓楼、教学楼、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议室、超市,以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台、校报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财务室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消防安全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安全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及时归档,并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出入口、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部门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安全保卫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五)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八)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查、整改、消除。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同时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主要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常规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或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管理人员;
(三)专职保卫干部、政工干部,各单位师生志愿消防队员;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要制定相应的全校性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学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消防经费应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以及单位内部火灾隐患的整改,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维修保养、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年度安全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个人过失等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后,除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外,还应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前款规定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处分;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和相关人员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